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涉在线文化旅游消费纠纷典型案例
平台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与非自营业务
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杨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在没有清晰标明是自营业务或者他营业务的情况下,致消费者受到误导,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基本案情
杨某在某公司经营的平台预订三亚某酒店景观房2间4晚,共计464元,全款支付后收到预订成功的短信,显示“服务由某某住提供”。当日,平台客服电话通知杨某,商户称满房,不能安排入住取消订单,将住宿费退回。之后杨某发现仍然可以预订同一时间、同一酒店、同样房型的房间,但价格变为每间每晚378元,如按原订单方案预订,需支付住宿费3024元。杨某将平台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差价。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某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未举证证明其在预订环节尽到了以显著方式区分不同业务的义务;在预订成功后,该公司所发送的确认短信中才提到“服务由某某住提供”,该提示内容没有标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不足以让杨某理解其准确含义,无法判断该业务是平台自营还是第三方经营。因此,该公司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按照取消订单前与杨某达成的赔偿方案进行赔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在没有清晰标明自营业务亦或他营业务的情况下,如何判断相关主体责任的问题。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应当通过合理的方式确定在此种情况下,一个理性消费者如何理解相关营业的归属,从而确定相关的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