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件
【典型意义】
文化类综艺节目往往与诗歌、书画等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有密切关联,因而节目制作者在打磨节目内容、追求节目效果的同时,更要注意使用已有作品的方式是否适当。本案对文学类节目常见侵权行为及抗辩理由进行了分析和认定,剖析了修改权的内涵和外延,探究了侵权行为及合理使用的法律边界,以期为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提供指引。
【基本案情】
在三被告制作并传播的涉案节目中,演员朗读了父亲陈某某写给女儿的书信的部分内容并配有中文字幕,朗读的内容改变了涉案书信的名称、部分字词、段落顺序。在读信前后,主持人及解读嘉宾对涉案书信进行了介绍和评论。三原告作为陈某某的继承人,以三被告侵害涉案书信的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经济损失50000元及相关合理开支12636元。三被告辩称涉案节目对涉案书信的使用行为构成合理使用,未侵害涉案书信的著作权。
【裁判要点】
一、三被告实施了对涉案书信的修改、复制、表演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涉案节目在使用涉案书信时,将书信的长句、段落删除并调换段落顺序,属于对书信文字或内容的变更,构成对书信的修改。涉案节目以字幕的形式固定并再现涉案书信的部分内容,虽然进行了部分改动,但未形成新的表达,构成对涉案书信的复制。涉案节目录制时,演员面对现场观众,将书信的部分内容朗读出来,属于对书信的表演。由于涉案节目中包含了书信的表演及字幕,传播涉案节目实际达到了向公众提供涉案书信的效果,侵害了涉案书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涉案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涉案节目基本再现了涉案书信部分实质性内容,且该种使用并非出于介绍、评论或说明的目的,不属于适当引用。涉案节目对涉案书信进行了修改,不仅会影响三原告获得经济利益,还侵害了涉案书信的修改权。故该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三被告就侵害涉案书信修改权的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开支12636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