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优鲜APP发送商业短信案”宣判 法院认定短信退订费由平台负担

来源:财经网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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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王女士注册使用“每日优鲜APP”后,“每日优鲜APP”向其发送了含有每日优鲜推广内容的商业短信,王女士按照短信指引回复“N”进行退订,花费1毛钱短信资费。

王女士认为,“每日优鲜APP”以格式合同的方式约定推送商业广告,侵害其合法权益,将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日优鲜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确认每日优鲜公司《用户协议》《隐私政策》中相关内容无效,并增加用户拒绝其发送商业广告的选项,提供有效的商业广告信息拒绝途径,赔偿因退订商业推广短信而产生的0.1元短信资费。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王女士与每日优鲜公司签订的格式合同有效。每日优鲜公司向王女士推送商业短信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但王女士因退订商业推广短信而产生的1毛钱短信资费,应由每日优鲜公司负担。此外,法院判令2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每日优鲜公司负担。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在上诉期内即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王女士在注册使用“每日优鲜APP”后,每日优鲜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11月11日、11月15日分别向王女士发送了有关每日优鲜平台推广内容的商业短信。

王女士分别于2019年11月10日、2019年11月15日向每日优鲜公司三次回复“N”予以退订,其中向“1069185296****”号码回复短信的过程中,产生了短信费用0.1元。每日优鲜公司在收到王女士退订短信后,未再向王女士推送商业短信信息。

王女士: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多次发送商业广告应属违约

王女士主张,双方签订的《用户协议》5.2条、《隐私政策》第2条,约定了可以向用户发送商业广告信息,属于非常典型的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主要权利,应当认定为无效。此外,每日优鲜公司应当对其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赋予消费者在同意《用户协议》《隐私政策》时可以选择拒绝接受推送商业广告短信的选项。其次,每日优鲜公司三次向王女士发送商业广告短信,且在王女士发送第一条退订短信后,仍继续发送商业短信的行为存在违约。最后,由于发送退订商业推广短信,产生的0.1元短信资费,应当由每日优鲜公司负担。

每日优鲜公司:双方合同的争议条款不存在无效情形,发送商业推广短信不应承担责任

王女士在注册“每日优鲜APP”时,已同意《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相关条款,因此,每日优鲜公司依据协议获取王女士的账户信息并发送商业推广信息合法,不存在任何无效情形。此外,每日优鲜公司已经根据《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的相关规定,及时将王女士的手机号码屏蔽。王女士因自己未成功发送短信原因而导致再次收到“每日优鲜APP”推送信息,每日优鲜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

法院认定

一、《用户协议》5.2条及《隐私政策》第2条约定有效

《用户协议》5.2条规定内容为“为便于用户及时了解订单信息、配送服务信息等与交易配送密切相关的信息,提升用户使用每日优鲜服务的体验,用户理解每日优鲜在尊重用户隐私保护条款的前提下,以本软件推送、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向您提供每日优鲜相关信息。如果用户不想接收上述信息,用户有权办理退阅或设置拒绝接收消息

王女士主张的《隐私政策》第2条规定内容为:“如您不希望继续接收我们推送的消息,您可要求我们停止推送,或根据短信退订指引要求我们停止发送推广短信,或在移动端设备中进行设置,不再接收我们推送的消息等;但我们依法律规定或单项服务的服务协议约定发送消息的情形除外。”

上述两条款对每日优鲜公司发送“订单信息、配送服务信息等与交易配送密切相关的信息”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告知和提示,也提供了“不希望继续接收”、“退阅或设置拒绝”的方式。条款内容本身亦未免除每日优鲜公司责任、加重每日优鲜公司用户责任、排除每日优鲜公司用户主要权利,并均以加粗或加下划线方式进行了合理提示,履行了提示义务,上述两条款亦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应属无效的情形。

二、每日优鲜公司提供的商业广告拒绝途径有效

法院认为,首先,《隐私政策》第2条中每日优鲜公司为用户提供了三种信息拒绝途径,王女士有多种方式拒绝接受商业广告推送。

其次,王女士第一次回复“N”退订短信后,每日优鲜公司未对王女士手机号码进行屏蔽的原因,是其后台系统并未收到该条退订短信。从短彩信收费详单看,中国移动通信亦未收取该条短信费用,因此,每日优鲜公司抗辩理由有事实根据。王女士再次回复“N”退订短信后,每日优鲜公司后台系统即自动将王女士手机号码屏蔽,标签为“短信黑名单”,立即停止了商业广告短信推送,应当认定每日优鲜公司提供的商业广告信息拒绝途径有效。

三、每日优鲜公司向王女士发送商业广告短信不构成违约

经查明,《隐私政策》第2条中有关于推送商业广告的约定内容:“为向您提供更便捷、更符合您个性化需求的信息展示、搜索及推送服务,我们会根据您的设备信息和日志信息,提取您的偏好特征,并基于特征标签产出间接人群画像,用于展示、推送信息和可能的商业广告。”

法院认为,格式条款仍以双方合意为基础,除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格式条款一旦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拘束力。每日优鲜公司亦对上述约定内容以加粗、加下划线的方式进行了合理提示,并约定了三种拒绝推送的途径,上述条款应认定为有效。故每日优鲜公司向王女士发送商业广告短信有合同依据,不存在违约行为。

四、1毛钱退订短信资费由每日优鲜公司负担 

该案中,《用户协议》《隐私政策》均未对退订商业推广短信所产生费用负担进行约定,属于合同内容没有约定,可以适用合同法“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从《隐私政策》第 2条中约定可以看出,为用户提供可选择的停止推送推广消息的服务是每日优鲜公司的一项合同义务,每日优鲜公司是履行义务的一方。王女士按照短信退订指引,发送退订短信是属于行使拒绝接收权利的行为,并非义务履行行为。故王女士因此产生的0.1元短信资费应由每日优鲜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结果

一、被告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女士短信资费损失0.1元;

二、驳回原告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每日优鲜公司负担。

法官说法

“一对众”平台经济有其显著特点格式条款效力审查应审慎

每日优鲜公司经营的“每日优鲜APP”向用户推送商业广告短信,是基于双方的《用户协议》《隐私政策》中的相关条款约定。相关注册协议是每日优鲜公司基于“一对众”的网络购物平台模式,预先拟定并面向众多会员重复使用的条款,具有经济性、便捷性,符合网络购物APP应用特点。协议内容本身亦未免除每日优鲜公司责任、加重每日优鲜公司用户责任、排除每日优鲜公司用户主要权利,并均以加粗或加下划线方式进行了合理提示,履行了提示义务,上述两条款亦应认定为有效。

平台服务授权方式应兼顾用户体验和交易便捷

由于互联网产品的多元性和丰富性,用户的广泛性和差异性,不同用户对互联网平台服务体验的期待也可能存在差异。如在购物应用软件中,有用户反感基于用户画像的产品信息推送,有用户则享受该推送带来的便捷。为满足不同用户需求、提高交易效率,在事前明确告知、合理提示的情况下,互联网平台将信息推送等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纳入到“一揽子”平台的授权协议中,再根据不同用户需要提供有效的拒绝(取消授权)方式,更符合此类互联网平台的特征,有利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如果要求互联网平台就每一项服务均单独提示用户进行选择,不仅增加交易成本,造成程序繁琐,也不利于提升用户体验。

无约定情况下,互联网平台与用户间“退订商业短信”费用应由提供退订服务的平台负担

当下,为提升用户体验,扩展业务范围,互联网平台往往在基础服务外为用户提供更加多元的个性化、差异化服务,基于用户画像的产品信息推送即是如此。互联网平台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户推送商业广告,但用户因退订商业推广短信而产生的短信资费应由负有提供退订服务的平台负担。该案中,从《隐私政策》中可以看出,为用户提供可选择的停止推送推广消息的服务是每日优鲜公司的一项合同义务,每日优鲜公司是履行义务的一方。王女士按照短信退订指引,发送退订短信是属于行使拒绝接收权利的行为,并非义务履行行为。因此,王女士的0.1元短信资费应由每日优鲜公司负担。

供稿: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李文超、法官助理李昕豫

版面编辑: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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