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系未成年人(17岁),就读于某高中,诉称其在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充值打赏,被告平台应全额退款。诉讼过程中,原告不能准确陈述其使用的账号数量及充值数额,经被告核实以及法院协助调查后,原告主张的账号数量由3个增加为4个,充值金额从300余万元变更为650余万元,原告亦不能准确陈述充值渠道和打赏主播情况。经查,3个涉案账号实名主体为原告父母,1个系使用其母亲手机号注册,4个账号累计充值打赏万余次、评论数万条,充值多在夜间。原告父母为解除消费限制进行20余次人脸识别。4个账号大部分评论内容与成年人生活相关,曾出现“申请未成年退款”“造假”等言论;少量内容涉及未成年人学习,并多次出现向父亲要钱打赏、叫父亲来打赏等表述。与主播的连麦录音显示原告母亲为连麦人。另查,被告平台已设置未成年人模式、直播间禁止打赏提示机制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账号信息、银行流水等证据均为间接证据,其陈述充值账号数量、数额、打赏主播时存在多处前后矛盾,且涉案账号存在大量与未成年人行为模式相悖的情形:充值数额高达650余万元,远超未成年人财产支配能力;充值时间集中在凌晨,与高中生在校作息明显不符;账号评论大量涉及成年人生活场景等。因此,陈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所有充值打赏行为均系其本人所为。即便认为本案中的少量充值打赏行为系原告所为,但陈某父母作为账号实名认证人,曾多次刷脸认证解除消费限制,甚至为原告提供资金支持,已构成对原告充值打赏行为的默示同意,相关网络服务合同亦有效。据此,法院判令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传递未成年人身份并非网络消费纠纷中“免责金牌”的司法态度。监护人放任、配合未成年人进行大额充值打赏,构成对打赏行为的默示同意,不得再以相关充值打赏行为系未成年人作出、监护人未同意或追认为由要求退款。本案纠正了“只要声称是孩子操作、家长就能退款”的错误认知,压实监护人的第一责任,引导全社会形成科学、理性、负责任的未成年人用网监护共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