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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网络消费行为监督管理不当应承担责任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6/05/28

李某某诉某科技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15岁)通过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应用软件下载网络游戏,案涉网络游戏已接入国家新闻出版署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李某某诉称,其使用母亲刘某身份信息注册游戏账号、完成防沉迷实名认证,并在知晓母亲手机开机密码、微信支付密码的情况下,偷用母亲手机向本人微信账户转账,累计向某科技公司的关联公司支付近5000元用于游戏充值消费。同期间,李某某亦存在通过其他网络平台进行网络游戏大额充值、沉迷网络游戏的情形并引发诉讼。李某某母亲刘某对上述消费不予追认,认为某科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实名认证环节存在漏洞,诱导未成年人充值,构成欺诈,故请求法院判令返还全部充值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庭审中李某某能清晰描述下载、注册认证及充值和使用游戏的过程,结合李某某的年龄和其母亲的年龄、职业,李某某使用其母身份信息注册游戏账号、通过从母亲账户转账至个人账户充值游戏存在高度盖然性,应认定李某某实际实施了游戏充值行为。结合李某某年龄阶段对金钱的认知程度、其微信账户长期接收父母转账的事实,可以认定部分充值行为超出其认知范围,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应属无效。案涉游戏已按照规定接入统一的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用户登录时必须进行实名认证。李某某主动使用监护人刘某身份信息完成认证,实质规避了防沉迷系统限制。某科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作为游戏联运方,已落实法定账号管理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存在诱导、欺诈充值的情形,李某某监护人主张某科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存在实名认证漏洞及欺诈,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李某某的监护人未能妥善管理上网设备、身份信息及支付密码,且在已知原告曾有类似大额游戏充值行为并引发诉讼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引导教育,导致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法院综合考虑平台已履行法定义务、监护人存在过错等因素,酌定某科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部分返还。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落实法定防沉迷义务,且没有其他过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充分履行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用网行为义务,未合理管理上网设备、网络账号、支付工具等,致使未成年人使用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网络账号实施大额网络消费行为,未成年人监护人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退还全部网络消费款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有利于推动未成年人监护人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用网行为监督管理意识,倡导未成年人形成健康、科学用网习惯。

版面编辑: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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