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某诉某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张小某使用其母亲的手机在某游戏公司运营的游戏平台中下载游戏并充值10万余元。该游戏公司在识别玩家为未成年人后,未对该账号作出有效管理措施,同时在进入游戏界面、未提示验证家长监护的情况下,提示未成年人玩家可以通过“编辑身份信息”的方式修改实名认证信息,从而修改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为此,张小某父母代为诉至法院,主张该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并要求该游戏公司全额退还涉案游戏充值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涉案游戏内容、充值打赏时间段、操作行为特征等事实,可以认定张小某实施了充值行为。张小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大额充值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其监护人未予追认,故案涉网络服务合同无效。案涉游戏平台采取了平台统一实名认证机制措施,代替了平台内游戏的实名认证机制,因此负有落实未成年人用户实名注册、登录的义务。但是根据查明事实可以认定,其未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实名制,存在较大过错。据此,法院判令案涉网络服务合同无效,某游戏公司退还部分充值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网络游戏平台因未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实名制致使未成年人充值的,对合同无效应承担主要责任。本案判决有力督促了网络游戏平台增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意识,充分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定义务,切实防范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和大额游戏充值等冲动性消费。本案入选北京法院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