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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行为未履行监护义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6/05/28

王小某诉李小某及其父母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小某与李小某是小学同班同学。李小某因与王小某发生校园矛盾,对王小某实施网络欺凌,将自己在班级群、其他网络平台账号中的个人昵称、个性签名设置为贬低王小某的内容,其他人“@”李小某时,群成员均能看到该昵称。李小某还在有班级同学的群聊中以贬损、嘲讽的口吻发布有关双方校园矛盾的信息。王小某因此遭受极大心理压力。王小某的父母代为诉至法院,要求李小某及其父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小某利用网络平台,以设置侮辱性昵称、发表贬损性言论等方式公然侮辱王小某,降低了王小某的社会评价,侵害了其名誉权。李小某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其网络欺凌行为,未尽到法定监护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李小某父母以书面形式向王小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王小某经济损失,如李小某有财产,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父母赔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同样受法律约束,侮辱、诽谤他人需承担法律责任。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予以关注,发现网络侵权等行为应及时制止、教育引导,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对于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监管职责,防范和遏制校园欺凌向网络空间蔓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与违法犯罪惩处典型案例。

版面编辑: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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