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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处理明显侵害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内容应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6/05/28

程小某诉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程小某与同学黄小某因琐事产生矛盾。2020年6月,黄小某委托另一名同学刘小某通过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社交软件制作并发布了一段视频,该视频包含程小某的肖像、姓名、微信号等个人信息,并编造了黄谣、招嫖广告等内容。视频发布后迅速传播。程小某发现后报警,涉案视频在他人投诉后删除。因黄小某、刘小某均为未成年人,经各方和解后未作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后程小某父母代为诉至法院,主张某科技公司作为软件运营者,未及时处理侵权视频,导致损害扩大,应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相关合理支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涉案视频清晰显示程小某的面部特征,从外貌可推知其为未成年人的可能性较高;视频使用恶俗、下流的语言对未成年女孩进行人格侮辱和人身攻击,甚至披露其真实姓名、微信号,侵权内容显而易见、易于判断。涉案视频虽已删除,但存续期间浏览量较高,引发了较高网络关注和社会影响。某科技公司作为平台运营者,有能力采取关键词过滤、人工审查等措施,却未及时处置,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程小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弱,人格权一旦遭受网络侵害,后果往往不可逆。本案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除履行“通知—删除”的事后义务外,还应对明显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信息承担事前预防和事中处置义务,特别是涉未成年人个人隐私、涉性等严重侵权内容时,应尽到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本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第六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北京市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版面编辑: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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