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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舆论监督中采用不当方式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需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6/05/28

刘小某诉赵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某日,小女孩刘小某因不愿上学而哭闹,父母将其绑在街边树上进行教育。路人赵某使用手机拍摄了上述过程,并将视频私信给网络大V在社交媒体平台进行传播,引起网络用户对刘小某父母教育方式的热议。视频中,刘小某的面部特征清晰,且其掀起裙子露出短裤。刘小某父母以拍摄者赵某侵犯刘小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为由,代为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发布的视频包含有刘小某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从拍摄并传播涉案视频目的、手段来看,赵某虽目的在于监督批评刘小某家长的不当教育方式,但其采取的方式却在客观上给刘小某造成了伤害,超出了舆论监督的合理限度。此外,虽然刘小某被其父母当街管教,但知悉范围限于当地当时的过路人群,对刘小某造成的影响有限。同时,从涉案视频中可以看出,赵某在拍摄时,刘小某的监护人予以制止,通过行为明确表示其不愿意通过视频录制扩大知晓范围。赵某传播涉案视频的行为客观上披露了未成年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和隐私部位,不仅可能会让刘小某的同学等相关人士知晓,也可能会导致不特定公众的知悉和评论,将对刘小某造成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上的损害。法院认定赵某侵害刘小某的肖像权、隐私权,判决赵某向刘小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网络用户通过录制、发布信息内容行使监督权、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时,应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注意手段合理、方式得当,不得侵害未成年人人格权益。案件审结后,法院向案涉社交媒体平台发送司法建议,督促其加强涉未成年人内容审核,该平台积极回函并改进涉未成年人内容审核机制。本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2020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2020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获评“北京法院2022年优秀未成年人案件裁判文书”。

版面编辑: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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