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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利用AI软件恶搞、丑化他人肖像构成人格权侵权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09/11

程某诉孙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程某与被告孙某同为摄影交流微信群成员,被告孙某未经原告程某同意,使用AI软件将原告程某用作微信头像的肖像照片生成衣着暴露的动漫风格图片,并发送至该摄影交流微信群内,后原告程某多次制止,被告孙某仍继续使用涉案AI软件将原告程某的上述微信头像肖像照片AI生成衣着暴露且身体畸形的动漫风格图片并微信私信原告。原告程某认为被告孙某群发和私信的上述被诉侵权图片,能够识别出为原告本人形象,且图片带有严重的性暗示和丑化性质,使得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名誉权及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原告程某据此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孙某发布于微信群内的被诉侵权图片系擅自利用原告程某微信头像肖像照片AI生成,与原告程某微信头像肖像照片所呈现的自然人外部形象在脸型、姿势、造型等方面均具有高度的对应关系,微信群成员能够通过上述人物体貌及群聊的前后语境识别出被诉侵权图片的人物外部形象所对应的主体为原告,因此被告的群发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原告通过微信头像展示的个人肖像照片是其网络虚拟身份的标识。被告利用AI软件生成的上述被诉侵权图片将原告穿着得体的微信头像肖像照片生成为胸部暴露的图片,引发了微信群内针对原告的不当讨论,客观上导致了他人对原告的低俗化评价,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此外,被告孙某利用AI软件将原告程某微信头像肖像照片生成人物腿部为木头状,甚至存在三只手臂的图片,图片中的人物体型明显不符合人类基本身体结构,亦将人物的胸部进行了暴露展示。被告将上述图片私信原告,势必会造成原告心理屈辱,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构成对原告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判决:孙某向程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认定行为人未经许可利用AI软件恶搞、丑化他人肖像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强调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明确了普通网络用户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行为边界,对人工智能时代下加强自然人人格权保护具有典型意义。

版面编辑: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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