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张某诉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在某公司经营的电商平台店铺购买1盒人参膏,商品详情页面提到该人参膏可“抗恶控瘤、术后恢复”“改善睡眠,缓解疲劳,增强抵抗力,预防肿瘤、促进肿瘤细胞凋亡,保护肝,保护肾,缓解痛经、改善经期紊乱,改善高尿酸血症,调节糖脂代谢、延缓糖尿病肾病,延缓衰老、延长生命”,内含的“一类抗癌新药的重要成份”等,外包装显示该商品为方便食品,配料为人参、红枣粉、纯净水。张某认为该人参膏属于虚假宣传,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某公司辩称虽然该人参膏属于食品,但具有药用价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商品人参膏为食品,但在商品详情页面中宣传”抗恶控瘤、术后恢复”“改善睡眠,缓解疲劳,增强抵抗力,预防肿瘤、促进肿瘤细胞凋亡,保护肝,保护肾,缓解痛经、改善经期紊乱,改善高尿酸血症,调节糖脂代谢、延缓糖尿病肾病,延缓衰老、延长生命”等功效系对疾病有治疗功效的内容,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法院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广告法》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本案有利于规范经营者的商品宣传行为,告诫经营者不得对商品作虚假、夸大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相关商品时注意区分药品、食品和保健食品,避免盲目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