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吴某诉肖某某、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为某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吴某在肖某某经营的该平台店铺购买2件“虫草鹿鞭丸”并支付2632元,该商品详情页面宣传其具有壮阳功能,并显示“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出品”“国家健康食品检测中心”“原料100%纯天然冬虫夏草、鹿鞭、鹿茸、藏红花”及批准文号、执行标准等,但在国家相关网站中未查询到该出品公司、批准文号、执行标准等信息。吴某认为该商品为虚假宣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诉至法院,要求肖某某和某公司赔偿十倍货款。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该商品根据其说明可食用,但无药品批准生产许可,应属于普通食品,生产和销售应受《食品安全法》调整。该商品宣传页面标识的生产企业及批准文号在国家相关网站查询无果,无法证实其真实生产厂家等信息,该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肖某某作为该商品的销售者,未举证证明该商品实际生产者、进货渠道、进货价款、合格证明等信息,未尽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可认定其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法院判决肖某某赔偿吴某十倍货款。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重要事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有利于规范商品经营行为,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正规渠道采购商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本案同时提醒消费者,注意识别商品宣传用语,甄别商品包装上的生产厂家、产品标准、许可证编号等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