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于某与林某、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于某在某公司运营的二手交易平台购买林某销售的“黄金5g带钢印,纯金”金豆,支付2600元。于某收货后鉴定结果显示商品铜含量50.66%、未检测出金的含量。于某向平台申诉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林某退还货款,并要求林某和平台承担三倍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涉案商品系原告下单后被告林某购自第三方平台,由第三方平台的卖家直接将商品寄送至原告确认的收货地址。经向第三方平台核实,林某购买的商品名称为“金豆古法仿金”,支付的费用为65.55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林某以“真金”的价格销售“纯金”金豆,以“低价”自第三方平台购买“仿金豆”发给买家,具有明显的欺诈意图。根据二手交易平台的销售记录,林某多次销售相同商品,具有以盈利性为目的持续性对外出售商品获利的意图,可以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手交易平台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虽未支持原告的申诉请求,但尚不构成明知、应知销售者侵犯消费者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故未支持原告要求平台承担多倍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结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收入等情况,认定在二手交易平台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销售商品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经营者责任,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该案也提醒消费者,购买贵重商品时尽量选择证照齐全的品牌商家、电商平台等正规渠道,不要盲目贪图便宜从非官方渠道购买,此外,要注意留存与交易有关的消费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