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王某与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系被告经营直播平台的入驻商户,因“在直播口播中,描述/展示的商品大小/重量/数量与商品详情页信息不符,存在严重虚假宣传行为。”被平台作出商品下架、扣除信用分12分、禁止全部佣金提现180天的处罚。王某认为某公司处罚缺乏依据,要求撤销上述处罚。被告辩称其不仅是平台服务的提供者,也是平台环境的管理者和维护者,承担着维护平台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避免监管失控的责任。其对王某实施相应的处置均有平台规则可查,王某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依据在案证据,原告在涉诉处罚之前,已经因同类违规行为多次进行过警告处罚,原告不但没有进行改正,还继续在直播间介绍商品数量、规格时实施同类行为。根据平台规则,被告对涉案账号作出涉案处罚,符合协议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对涉案账号采取处罚措施存在违约或违法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解除处罚措施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是平台环境的管理者和维护者,承担着维护平台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避免监管失控的责任。治理虚假宣传行为,系其履行平台责任的一种方式,应予以鼓励。
典型意义
随着直播带货的兴起,直播平台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战场。相关平台作为平台环境的管理者和维护者,承担着维护平台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避免监管失控的责任,而其依据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处罚,是其落实平台责任,维护平台经营秩序、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的重要体现,对避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