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余某诉某信息科技公司、某信息技术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余某在某二手车交易平台购入一辆二手车,后因变速油箱渗油将车辆送至4S店保养,得知该车辆发动机总成全部被换过,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二手车销售合同,平台返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二手车销售者辩称涉案车辆为收购而来,对发动机是否更换过并不知情,其作为二手车经营者,主观上不存在欺诈故意,客观上不存在欺诈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门经营二手车辆交易的一方,其亦自称为“专业的二手车经营者”,应当对涉案车辆的状况具有高出一般消费者的、相对更加专业的认知水平和能力,消费者选择向其购买二手车,亦是基于对其专业能力的信任。本案中,在涉案发动机号码牌明显存在异常情况下,被告没有对涉案车辆的维修保养记录进行核实,并对涉案车辆作出状态及性能正常的报告,与涉案车辆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使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而陷入错误认识,认为涉案车辆不存在问题从而进行购买,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应该承担解除合同并三倍赔偿的责任。
典型意义
二手车辆交易中,二手车辆交易平台有高出一般消费者的、相对更加专业的认知水平和能力,对影响消费者是否购买的重要因素,发动机状况的检测应尽到注意义务,且该注意义务不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而应以相对更加专业的认知为标准。本案有利于推动二手交易平台落实平台责任,贯彻诚信经营、公平交易,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