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涉在线文化旅游消费纠纷典型案例
消费者主张未阅读销售页面内容不影响合同相关条款的效力
——李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经营者已按照法律规定在销售页面展示合同内容的情况下,消费者主张未阅读并不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
基本案情
李某在某公司经营的票务平台上购买了2张演出门票支付3160元。后因个人原因申请退票,仅收到退票款1896元。李某起诉平台,主张退还剩余退票款1264元。平台辩称,其在销售页面显示有“条件退”的标签,并在“退票须知”中以列表及不同颜色字体的形式显示了退票时间段及相应退费标准。庭审中,李某表示因抢票未仔细阅读销售页面的内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门票销售详情页面以及下单页面均有“条件退”标签。同时,“票务须知”页面明确也以显著方式提示了不同退票时间节点及相应费用。票务经营者已经按照法律规定采用合理方式对格式合同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原告自行选择“不阅读”,又以“未看到”为理由主张退票,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在线文旅产品经营者负有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服务信息的义务。另一方面,法院也提示消费者在提交订单前,可以详细阅读销售页面内容,在充分了解合同约定内容后再行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