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涉在线文化旅游消费纠纷典型案例
经营者销售机票款高于行程单显示的金额构成欺诈
——刘某诉北京某公司、某旅行社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平台经营者违反《中国民用航空电子客票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售机票价款高于客票行程单显示的金额且无正当事由,构成欺诈,应就消费者实际支付机票费用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刘某在北京某公司运营的平台上购买某旅行社公司销售的机票,打印行程单后发现行程单上显示的机票价格低于已经收取的费用,遂主张三被告构成价格欺诈,应当进行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北京某公司系平台经营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法定担责事由,杨某应向机票销售方主张权利。《中国民用航空电子客票暂行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空运企业直销售票处和销售代理企业应使用合法的电子客票行程单,遵照政府有关管理规定进行销售,行程单上客票价格必须与实收金额相符。另外,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销售代理企业不得向旅客额外加收客票价格以外的任何服务费,不得通过恶意篡改航空运输企业按规定公布的客票价格及适用条件、捆绑销售等违规手段,侵害消费者和航空运输企业权益。本案中,某旅行社公司收取的机票款高于行程单上载明的金额,违反上述规定,致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有违公平交易原则,构成欺诈,应当退还差价并按照机票款进行三倍赔偿。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通过网络订购机票已经成为消费者购买机票的主要方式之一。本案明确经营机票预订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消费者所购机票的真实价格,不得违背诚信原则,在机票出售、改签过程中实施低买高卖、退高买低等行为。本案有利于规范在线机票预订业务,保障交易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