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涉在线文化旅游消费纠纷典型案例
平台就非自营业务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担责事由时不应承担责任
——凌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消费者通过在线文旅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且权益受损的,只有当平台经营者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对消费者作出有利承诺,或者明知、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凌某在某公司运营的平台上预订联程机票。凌某到达机场后发现第一程机票被挂起,无法乘坐,遂联系了平台询问原因。平台联系出票方、航空公司后,航空公司表示该机票系“机场柜台挂起”“要解挂之后才能够使用”。平台经营者将上述信息反馈消费者。消费者另行购买机票出行,并将平台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因此额外产生的住宿费用、机票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已经公示了涉案机票出票方的信息,凌某应当能够认识到与其进行机票订购交易的相对方、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相对方均非本案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平台经营者如果存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对消费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明知、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应当依法就平台内经营者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方提供了出票方的主体信息,且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其他法定担责事由。在本案纠纷发生后,积极联系出票方、航空公司沟通解决方案,尽到了平台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机票价款、支付额外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我院审理的在线文旅消费纠纷案件显示,一部分消费者仅起诉平台经营者的案件所涉业务为非自营业务,从案件审理结果来看,半数以上的该类案件中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平台存在法定担责事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提示消费者,在预订产品的过程中,仔细查看销售页面信息,充分了解各方主体身份;在发生纠纷后,准确辨识责任主体,降低诉讼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