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涉在线文化旅游消费纠纷典型案例
平台在非五星级酒店名称后标注五星(★★★★★)图形
构成欺诈性宣传
——樵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平台经营者在描述商品及服务特征时应恪守诚信原则,进行如实描述。平台经营者在宣传商品时采用容易让消费者混淆的内容,且未以显著方式对此作出特殊的标注和说明,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和约定俗成的判断标准,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基本案情
樵某在某公司运营的平台上预订了两晚的某酒店住宿房间并支付了费用。在预订页面中,某酒店名称后被标注了五颗星(★★★★★)图形,樵某认为该图形表示五星级酒店。后经查证,该酒店并非五星级酒店。樵某认为平台涉嫌欺诈,要求退还住宿费并给予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酒店星级作为酒店等级判定标准符合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知。被告直接以五星图形作为酒店宣传内容,而且未在明显处对该五星图形做出标注和说明,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该公司在涉案平台中将五星图形标注于酒店名称后方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认为涉案酒店为文旅行政部门评定的五星级酒店,该行为已构成欺诈,对于樵某要求某公司支付三倍赔偿金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随着电商平台的兴起,消费者在平台购物或购买服务时无法实际接触商品实物,更加依赖于平台对于商品及服务的分类和描述。本案明确了平台在经营文旅产品的过程中,应当采用准确、清晰的分类与标识,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促使平台将精力集中在提升产品质量与服务水平上,而非通过模糊信息误导消费者获取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