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件
【典型意义】
当前,一些平台为了吸引用户,在明知使用综艺节目内容需要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仍故意忽视授权问题,放任用户将一些热播节目上传到平台,甚至为用户上传提供便利。本案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上传热播节目提供便利,构成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应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本案旨在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经营中选择健康、有序的运营模式,降低侵权风险,表明了在新的传播方式下保护版权、促进业态健康发展的司法态度。
【基本案情】
原告A系某热播曲艺类综艺节目的著作权人。被告B在其开发经营平台中的“相声曲艺”专区中的“相声精选”板块向公众提供了该综艺节目的在线点播及下载服务。原告A认为涉案综艺节目在热播期以合集形式上传至B公司运营的平台中,且上传用户通过了平台的“电台主播认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A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B赔偿经济损失90 000元、律师费9990元、公证费10元,共计100000元。
【裁判要点】
涉案软件中显示用户信息,被告B也向法院提交了用户注册信息,可以认定涉案作品由网络用户上传,被告B对涉案作品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法院综合考量了涉案网络平台的运营模式,认为针对热播期且关注度较高的综艺节目,被告B作为音频平台运营者应认识到个人用户很难获得著作权授权,但其仍通过设置分类板块等方式为用户上传热播作品合集提供便利,主观上存在过错。并且上传侵权作品的用户名本身即为“某某相声大全”,上传的内容也属于正在热播期间且关注度较高的与某某(知名相声演员)相关的综艺节目。被告B不但未给予较严格的著作权授权审查,还为用户提供了电台主播认证,对被诉侵权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B赔偿原告A经济损失15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B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