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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人秀”节目未表明演员真实身份侵害表演者权利

来源:财经网 2024/04/18

北京互联网法院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件

【典型意义】

长期以来,综艺节目中的表演者地位的确定及其享有的表演者权的保护问题被忽视,尤其是对广大并不知名的演员,主办方往往以已经支付报酬为由随意使用已经录制的节目,表演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受到应有的保障。本案即针对“真人秀”类综艺节目中的表演者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通过判决明确了原告的表演者地位,厘清了表演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对侵害表演者权利的行为进行了规制。

【基本案情】

原告A诉称其与第三人C按照被告B提供的剧本参与录制了涉案真人秀节目,第三人C在节目中饰演原告A的前任,电视台并未在节目中向公众告知该期节目系演员出演。涉案节目在电视台播出后,被告B又未经原告A许可在其各视频网站的官方账号上进行播放。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A作为表演者所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要求被告B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150元。

被告B辩称,原告A在录制涉案节目前已明知节目名称和播放范围,被告B已向原告A支付表演报酬,有权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涉案节目系情感类真人秀节目,具有特殊性,无法表明表演者身份。

【裁判要点】

通常认为,表演是指表演者根据自己对作品的理解和阐释,以自己的声音、动作或表情或借助乐器等道具表现作品的内容。本案中,虽然被告B抗辩称涉案节目系“真人秀”节目,具有特殊性,不便标明表演者的身份,原告A对此亦明确知晓。但在双方未就表明表演者身份的形式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被告B在节目画面中不以任何形式标明或者说明原告的表演者身份,仍侵害了原告A作为表演者的署名权。此外,涉案节目为电视节目,原告A在参与录制时应当知晓涉案节目会在电视台播放,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A许可涉案节目可以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故被告B的行为侵害了原告A作为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被告B立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与原告A相关侵权视频的行为;二、被告B在其官网明显位置上公开发布声明,向原告A赔礼道歉,道歉声明内容至少保留七日;三、被告B赔偿原告A损失1015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版面编辑: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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