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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版权“在线传播”须打破平台垄断

来源:财经网 专栏:盘和林 2021/12/24

作者:盘和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近几年,我国版权市场发展迅速,大部分读者已经习惯了阅读付费。社会整体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已经成为知识分子重要的收入来源。但随着版权保护的深入,版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冲突也在增加,对于版权人维权的结果争议也在逐渐增加。

中文在线起诉非盈利机构侵权引争议

日前,中文在线公司起诉多家公立学校、图书馆,称其公司获得巴金先生后人授权所有巴老作品的在线传播。随后,多所学校和图书馆被判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

中国著作权的期限是著作权人死亡之后50年,而著作权是可以被继承的,而巴金先生后人亦可以通过授权的方式,授权中文在线进行著作权维权,单从原告层面,似乎法律逻辑是通顺的。但是从被告层面,我国对著作权是有免授权条款的。诸如《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以上这些行为都是不用获得著作权人授权,可以使用的。

但这些案件的核心纠结点,在于“在线传播”。一般情况下,学校通过校内网有限传播,非盈利性的供校内学生查阅的行为一般不会被追究版权,如果学校在校内网形成了可下载的电子文档,并被学生进行更加广泛的传播,则可能引起版权纠纷。审判过程中的细节最为重要。而在现实执法层面,著作权法虽然经历多次修订,但是对在线传播版权依然缺少具体的条文细节。

所以,从法律层面,需要厘清的问题,在于公立学校、图书馆在提供在线传播服务的时候,是否导致版权内容被公开复制,如果有必要的防传播、防盗版技术保障,则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从道德层面,中文在线未经协调,直接诉讼的做法颇为不妥。根据《著作权法》第六十条: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非盈利性组织,如果其在在线传播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一般采取的行为是调解,而非直接诉讼。中文在线这种诉讼模式,对于巴金先生作品本身也是有损害的,可以想见,未来巴金先生的作品将因为版权问题,而从教学体系中剔除,图书版权市场是一个庞大的市场,对于读者,没有巴金的作品,还有很多其他名家的作品,而对于巴金的后人来说,他们也希望巴金作品广为流传,而不是被剔除出院校图书馆,成为边缘作品。

近几年版权诉讼屡见不鲜

同样是版权诉讼,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赵德馨起诉知网侵权的案件则是另一个角度的问题。对于赵德馨教授的维权,大多数网友给予了正面评价。这里的核心区别在于:知网是盈利性的。和公立学校、图书馆的在线业务性质不同,由于是盈利性质的,知网不给作者版权费是不合理的,也正因为此项诉讼,知网开始向所有论文作者支付版权费。虽然赵德馨教授作品的传播度受到影响,但是赵教授维权的同时,也的确给大众提升了福利,增强了社会正能量。

同样的问题还出现在几年前的视觉中国,视觉中国通过图片版权去起诉自媒体人,被社会和媒体诟病。但实际上视觉中国最终的问题在于其没有获得图片版权授权,就以版权人的名义去诉讼对方,尤其是在自媒体领域。这也涉及到版权登记审查问题。没有独创性的公共标识,比如国旗,是否能够作为版权进行维权的问题。

而《童话大王》郑渊洁通过著作权申请商标权,并进行维权的新闻,又成为IP产权的一个新话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郑渊洁通过创作缔造了很多经典动画形象,而这些动画形象被商家大范围盗用,应用在商品上,而未经创作者同意。即使提前注册,在商标维权上面依然面临漫长的维权过程。

近几年版权诉讼越来越多,是因为版权意识的觉醒,也是因为在线传播模式使得版权传播速度加快。

如何协调双方关系?

一方面,版权所有人需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版权使用人想要合法的获取授权,能够正常使用。那么,如何协调双方关系呢?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其一、对非授权使用模式进行重新界定。比如图片版权侵权,可以通过“非盈利目的”和“注明出处”的方式,来获得图片使用权;比如图书版权侵权,可以通过“非盈利目的”和“校内网络传播”的方式,来获得著作权使用权。这里强调的主要是“非盈利目的”和有限传播。同样是著作,如果引用过来是为了推广商品,则必须缴纳版权费用。当前《著作权法》中虽然也有相关免授权使用的条款,但当前法官自由裁量权依然较大。

其二、打通授权渠道。频次高,单价低的版权,需要打通快速授权通道。著作权人授权给平台,也是想要平台助推传播,而不是让平台阻断传播。所以,需要增加授权渠道来供使用者使用。当前互联网平台其实是很好的对接模式,通过多种形式的授权,来促进作品的传播。

其三、试读模式、会员模式和电子版购买模式。互联网的特色就是高速传播,开放共享,这和过去版权管理模式存在一定的冲突。过去很多年,我国网文领域开启的试读章节,后续购买的版权变现方式是非常好的平衡了版权保护和传播。以至于诸如日本这样版权管理严苛的国家纷纷效仿。要尝试解决现实中的难点问题。

其四、打破版权垄断。在音乐领域,政策打破了独家授权,要求所有平台都可以平等获取版权方授权。这个措施很好的打破了部分互联网平台的垄断模式,更加适合开放的互联网生态。所以在版权维权,在图书、图片领域,也可以采用这种方式,避免平台获得独家垄断,而出现资源聚集。

综上,个人认为版权利益需要版权方和使用方共同维护,道德约束往往难以产生作用,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是解决版权利益分配问题的关键,而法条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法律细节。尤其是互联网、数字出版物时代,需要更加适合数字出版时代的法律来规范行为。另外,也可以考虑利用区块链等手段来强化数字出版物的版权,让数字出版物具备唯一性的特征,能够更加广泛的传播,并在传播的过程中维护版权方的利益。

版面编辑: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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