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的你》陷入“融梗”风波,法官三个案例教你如何鉴抄!

来源:财经网 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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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周冬雨、易烊千玺联袂主演的电影《少年的你》(依据玖月晞小说《少年的你,如此美丽》改编拍摄)占据院线、微博各大排行榜。随着电影热议,有网友指出,原著内容与东野圭吾作品《嫌疑人X的献身》《白夜行》等书中许多桥段相似,甚至有网友晒出调色盘对比后戏称,该电影应叫做“融梗的你”。同时,也有网友为《少年的你》制作方和演员打抱不平,称即使原著涉嫌“融梗”、“抄袭”,但责任方在于原著作者,购买版权的影视制作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是“受害者”。

【什么是“融梗”?】

“梗”是网络用语,最早的意思是“笑点”,后被不断扩大引申,大到某个时间段,小到情节插曲,乃至故事或文章中的经典片段都可称之为“梗”。

“融梗”并非法律用语,一般而言,“梗”包括原作品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剧情设置以及串联,“融”既包括融入新的内容,也包括融合了多部他人作品的内容,因此“融梗”通常指的是在一部小说或剧本把其他多部作品里的结构、剧情甚至描写整合融入其中。

【“融梗”与“抄袭”有何差别?】

“抄袭”更倾向于原样照搬照抄,“融梗”较之“抄袭”而言,其对原作的改变更大。“融梗”是否构成侵权,还需要结合具体使用了原作品什么内容,如何“融”入新的内容,包括使用内容的独创性程度,在各自内容中所占比例和对整个作品的重要性等。与简单的“抄袭”相较,判定“融梗”侵权更为复杂。

那么,“融梗”究竟是不是“抄袭”?在法律上如何判定“抄袭”?面对鉴抄的难题,可不是仅凭网友制作的“调色盘”和键盘来决定,也不是由几张作品截图对比来判定。下面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体会法院是如何对“抄袭”进行审理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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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1:

庄羽诉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剽窃了其《圈里圈外》。

关键内容: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受著作权保护。

 

主要案情:庄羽诉称《梦》抄袭了《圈》一书的大部分情节 、主要人物特征、作品的语言风格及部分语句。被告抗辩《梦》为其独立创作作品,生活中的一般情节素材和流行语言为公有领域素材,两部作品并无实质性相似之处。最终,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判决被告停止《梦》一书的出版和销售,赔偿21万元。

法院认为,作品构思和语言风格不受著作权保护,但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受著作权保护。两篇文章中12个主要情节和一般情节、语句中共有57处相同或相近。从整体上看,《梦》与《圈》在人物和情节上存在众多雷同,因此被认定为抄袭。

法院论述到,单纯的人物特征如相貌、个性、品质等,或者单纯的人物关系,如恋人关系、母女关系等,都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但是一部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其相应的故事情节及语句,赋予了这些“人物”以独特的内涵,则这些人物与故事情节和语句以其成为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人物和叙事应为有机融合的整体,在判断抄袭时应综合进行考虑。

此案中,法院对于两篇文章进行了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如果单独对这一情节和语句进行对比就认为构成剽窃,对被控侵权人是不公平的。但如果两部作品中相似的情节和语句普遍存在,则应当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的情节构成了抄袭。人物和叙事应为有机融合的整体,在判断抄袭时应综合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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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沈文文(笔名追月逐花)诉周静(笔名秦简)《锦绣未央》抄袭其《身历六帝宠不衰》。

 

关键内容:不应将句子甚至短语或字词进行孤立看待和割裂对比,还应结合文字的相似程度、数量,考虑上下文的衔接,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

 

主要案情:沈文文诉称周静抄袭《身》中580句语句和2处情节。被告抗辩称部分语句为其他已发表内容或惯常表达,情节为公知领域题材或惯常写法。最终,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判决被告停止复制、销售、传播《锦》的行为,并赔偿13.65万元。

法院认为,不应将句子甚至短语或字词进行孤立看待和割裂对比,还应结合文字的相似程度、数量,考虑上下文的衔接,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并认定《锦》中116处语句构成抄袭。《锦》与《身》相似的2处情节不属于惯常情节,构成侵权。

与前面两个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此案为12位作家起诉《锦绣未央》侵权案中的一件,通过系列案件的审理,《锦绣未央》的部分内容被认定抄袭自多位作家的多部作品。12位作家全部胜诉,共获得74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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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3:陈喆(笔名琼瑶)诉余征(笔名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宫锁连城》电视剧本及电视剧使用其《梅花烙》核心独创情节。

 

关键内容:情节存在抽象与具体的分界,具体到一定程度足以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欣赏体验,可以作为受著作权保护的具体表达。使用侵权作品拍摄电视剧的行为侵害原作品摄制权。

 

主要案情:陈喆诉余征采用原告电视剧本及同名小说《梅花烙》的独创情节进行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宫锁连城》,并摄制成同名电视剧。被告抗辩称被控侵权的内容属于特定场景、公有素材或有限表达。最终,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判决被告停止发行和传播电视剧《宫》的行为,并赔偿500万元。

法院认为,在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方面,通过对比,剧本《宫锁连城》是以原告涉案作品为基础进行的改编及再创作。在情节方面,原告主张剧本《梅花烙》中的21个情节(小说《梅花烙》中的17个情节),通过对比9个情节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情节串联整体方面,通过对比剧本《宫锁连城》在情节排布及推演上与原告涉案作品高度近似,且基本包含原告涉案作品的故事架构,剧本《宫锁连城》与原告涉案作品整体上构成相似。

此案有专家辅助人出庭,对情节在剧本创作中的重要作用进行了阐释。他认为,剧本的核心创作价值体现于精彩的情节段落设计,而就具体情节基于特定串联编排将成为剧本的最终表达。此案中,作品中出现的不寻常的细节设计同一性、受众对于前后两作品之间的整体相似性感知及欣赏体验,也被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法院最终判定电视剧《宫》的制片方侵害《梅》的摄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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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话说:

著作权保护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但同时不支持因存在在先使用而造成创作垄断的效果。因此,根据著作权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原则,著作权只保护具体的表达,而不保护抽象的思想。

思想与表达的划分较为复杂,就如同自下而上的金字塔,位于金字塔顶端的为主题思想,位于底端的为具体文字表达,而一般来说,“融梗”涉及的是介于思想与表达中间部分的内容,例如,人物设定、人物关系、情节设计。如果重合的部分,在情节独特性、编排串联上体现了较高程度的独创性并达到一定的具体化程度,则而可能构成对原作品的使用或改编同时还要考虑是否存在其他抗辩因素,例如,是否属于合理范围的适当引用。

  

例如,对于《白夜行》中的“共生”、《小王子》中的“驯养”等概念,虽然具有独创性、新颖性,但抽象人物关系不构成具体表达,且对于这些关系的垄断也不恰当地阻碍后人对同类题材的创作;但对于表现上述人物关系的情节编排、戏剧冲突、特定人物关系等内容则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他人使用上述内容应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同时,对于使用存在版权争议的剧本拍摄电影、是否可能构成侵权的问题,在《宫锁连城》案的判决结果中也有所体现。在该案中,制片方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抗辩,即使《宫》剧本改编自《梅》,依据《宫》剧本拍摄的电视剧也没有侵犯《梅》的摄制权。而法院认为,改编者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得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对改编作品的使用,应征得改编者和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将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

同时,还需要说明的是,构成侵权并不意味着被控侵权成果不构成作品,如果被控侵权内容自身具有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表达,则可能构成新的作品,毕竟,侵权部分和独创性部分应该一码归一码,二次创作也具有法律保护的价值。

作者: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颜君

法官助理高雅

版面编辑:赵子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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